股权设计丨企业宪章:股权布局基本法(节选)
第一条 编制依据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;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;
(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;
(4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。
第二条 编制目的
(1)帮助企业搭建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,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;
(2)帮助企业从战略高度梳理业务架构,助力有抱负的企业成为细分行业寡头;
(3)帮助企业构建富有竞争力的人才激励策略,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。
第三条 股权布局的原则
(1)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;
(2)适应行业特点与企业实际,有高度、能落地;
(3)实现业务布局、股权分配、人才激励的融合。
第四条 股权布局的重要性
(1)关系到控制人的稳定与企业传承;
(2)关系到外部投资者的引进与退出;
(3)关系到企业的上市与并购;
(4)关系到人才的引进与激励;
(5)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第五条 股权的含义
(1)本法所指股权包括实股和虚拟股;
(2)实股:拥有分红权、增值权、投票表决权,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;
(3)虚拟股:分为干股、期权、期股三种模式,只具有收益权,不具有投票表决权,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。
第六条 股权的意义
(1)对企业创始人而言,股权是控制权的抓手,持股比例与持股方式直接影响到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力;
(2)对企业员工而言,拥有股权是身价的象征,股权价值与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息息相关。
第七条 股权的稀缺性
对任何企业而言,股权都是稀缺的。在实施股权激励、引入外部投资者、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等各环节中,股权的释放比例都需要进行精准设计。
第八条 股权激励的范围
(1)从法规方面来讲,对于上市公司而言,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董事、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。非上市公司在甄选激励对象时,可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。
(2)从激励效果来讲,激励对象应当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价值,能够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,包括内部的核心人才以及外部的利益相关方(如经销商)。
第九条 股权布局的内容
本法所指股权布局,包括持股平台、持股模式、持股比例等核心要素。
第十条 股权布局的本质
(1)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讲,股权布局是企业管理各模块的中枢,股权布局是纲,部门设置、绩效考核等是目,纲举方能目张;
(2)从利益分配角度来讲,通过股权布局,可以对老板、高管、骨干、投资人等各自在企业所拥有的权利做出合理分配。
第十一条 股权布局与权力分配
通过设计多层次持股模式,并基于股权架构规划合理的权力分配机制,构建科学的公司治理体系,可以确保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,规避内部分裂与外部野蛮人入侵。
第十二条 股权布局与企业传承
百年老店必有百年股权设计。合理控制股权稀释的频率及比例,配合公司章程条款的科学设计,能够确保企业传承的顺利交接。
第十三条 股权布局与高管激励
一方面,高管持股能够有效解决委托-代理问题,大幅减低内部交易成本;另一方面,高管持股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抗风险能力,对外融资时可大幅提升公司估值。
第十四条 股权布局与员工激励
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,有利于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与归属感,可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,激活内部沉睡的人力资本,同时还可节约短期的工资成本支出。
第十五条 股权布局与上下游整合
以业务为基础,以利益为纽带,以共赢为原则,引入股权合作机制,可以整合企业上下游资源,打造完整的产业链。
第十六条 股权布局与资本运作
借助于以终为始的股权布局,设计环环相扣的股权稀释策略,加上合理的公司估值模型,有节奏地分批引入财务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,可以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与治理智慧,成功实现IPO。
第十七条 股权布局与业务规划
多层次股权布局,不仅可以使主体公司的主业清晰,而且可以实现多元化发展。主体公司做战略性业务谋资本运作,控股公司做基础业务谋利润空间,分子公司做机会性业务谋规模扩张。
第十八条 股权布局与税收优惠
股权布局讲究公司小的时候做、公司大的时候用,这样可大幅节省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收成本,同时也可使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固若金汤。
第十九条 股权布局的前瞻性
股权布局乃公司的百年大计,设计时应有产业整合的格局、顶层设计的高度、寡头战略的思维、以终为始的原则、精准推算的专业、人性实施的艺术。
第二十条 股权布局的误区
(1)在实施股权激励时,没有正确把握虚拟股与实股的推出时机,过早释放大比例的实股;
(2)对不合适的人或过多的人采用了自然人直接在主体公司持股的模式;
(3)对内部经营股东与外部纯投资股东设置在同一平台持股。
第二十一条 股权布局的综合性
股权布局涉及公司治理、业务战略、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,牵一发而动全身。设计股权架构时,应综合考虑控制权、业务布局、治理体系、人才激励、资源整合、外部融资、发行上市、企业传承等多方面的需求,慎重对待每一股。
第二十二条 完全控股权
完全控股的分界线是2/3的股权。控制人拥有超过2/3的股权(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)即可对公司实现完全控制。
完全控制的具体事项(需2/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)可参见公司法。
第二十三条 确保完全控股权的时间段
自公司创立至引入外部投资人前,创始人(或创始团队)应具有完全控制公司的权力,以便能够制定出长治久安的公司章程,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与既定轨道保持一致。
第二十四条 绝对控股权
绝对控股的分界线是1/2的股权。控制人拥有超过1/2的股权(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)即可对公司实现绝对控制。
绝对控制的具体事项(需1/2以上股东表决通过)可参见公司法。
第二十五条 确保绝对控股权的时间段
在引入外部投资人至公司发行上市期间,创始人(或创始团队)最好具有绝对控制公司的权力,以确保公司控制人的稳定性。
第二十六条 相对控股权
相对控股的分界线是1/3的股权。控制人拥有超过1/3的股权(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)即可对需2/3以上股东同意的事项进行否决。
第二十七条 确保相对控股权的时间段
公司上市后至家族传承前,创始人最好具有相对控制公司的权力,以确保公司控制权的顺利交接。
第二十八条 保持控股权的方式
迫于业务发展需要,若公司因大幅激励、多轮融资等因素导致创始人持股比例低于期望值时,可通过下列方式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:
(1)一致行动人协议;
(2)AB股设定;
(3)多层次持股;
(4)合伙人制度。
第二十九条 一致行动人协议
所谓一致行动人,即通过书面约定,协议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。意见不一致时,协议内的其他股东跟随指定的股东投票。企业创始人可借助于一致行动人协议,提升自己的投票表决权比例。
第三十条 AB股设定
AB股在美国资本市场非常普遍,这对计划赴美上市的企业来说绝对一个特大好消息。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,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,B序列股每股具有更多的投票权。遗憾的是,目前大陆资本市场尚未接受AB股的设定。
第三十一条 多层次持股
在实施人才激励或上下游整合时,借助于多个持股平台(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)设置,从而合并其他间接持股人的表决权,达到只释放收益权而保留投票表决权的持股方式。
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制度
在控制人股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,通过有限合伙模式(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),控制人持有少量股份即可享有企业控制权和管理权,从而达到“四两拨千斤”的效果。
注:本文摘自《企业宪章:股权布局基本法100条》(王俊强著)。